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选了一批在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司法联动和部门协作、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首创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陆续刊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九
平湖市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
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23年7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下称平湖分局)接群众举报,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查明某科技公司(赔偿义务人)车间管理人员于2023年1月至6月指使员工将废切削液类危险废物倾倒于厂区内绿化带或通过雨水管道排往河道,累计倾倒或排放未经处理废切削液共700千克。经评估,该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失1.8138万元。
雨水管道排查
(二)磋商修复
平湖分局会同检察机关综合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情节,依法提出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按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一倍计,并于2024年5月28日送达磋商告知书。2024年5月30日,与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损失1.8138万元、惩罚性赔偿1.8138万元、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1.3万元,共计4.9276万元。
案发后,企业按要求自行清理受污染土壤0.703吨,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经检测,清理后的危废倾倒点土壤现状污染水平高于基线值但低于基于风险的修复目标值,达到修复目标。
现场清理
该案是我省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也是环境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体化衔接的生动实践,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是紧密衔接,内外部联动协作给力。该案在调查阶段加强与公安机关对接沟通,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在磋商阶段强化与检察机关衔接,依法依规开展索赔,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为及时开展损害评估、促成赔偿磋商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适用准确,惩罚性赔偿依法合理。企业虽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其管理人员具有直接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情形”规定,由企业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依法按一倍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进行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的零容忍和全面追究责任的高压态势。 三是以案促治,推动同类企业强监管。该案的成功办结,为金属加工企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打了“防疫针”,也为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做好行业监管、引导企业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和合规经营、消除行业生态环境隐患提供了良好警示,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进一步推动金属加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处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