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出便民利企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各界参加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公益宣传,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第八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岳可欣
审核:安娜
终审: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