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加强社会治理应当促进机会平等,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众树立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理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会治理应当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健全网格员安全管理权责清单与薪酬保障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实现多网融合、一网统筹。
第四十三条 加强社会治理应当统筹推进各类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进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五章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
第四十五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岳可欣
审核:安娜
终审: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