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沿边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兴边富民中心城镇建设,缩小边境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提高抵边一线城镇产业支撑和人口集聚能力,推动形成边防沿线农牧民聚居点,吸引更多的人到边境地区置业安居、守边戍边。第六十二条 沿边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边防资源配置,推进军地一体化综合管控体系建设,部署开展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守边固边、兴边富民等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六十三条 沿边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守边固边和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军地一体化建设,构建布局合理、项目齐全、功能完备、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体系,完善边境地区水电路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产业平台设施。第六十四条 沿边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建设,优化口岸布局调整,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闭、有利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会同口岸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科学划定口岸限定区域,推进口岸智能化防控体系升级,定期更新完善智慧边防系统,打造人防、物防、技防有机融合的预警防控机制,实施有效管理。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海关、移民管理等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口岸风险的预警防范,配合做好打击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防控卫生疫情、管控危险货物等口岸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