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五)

政务   2024-12-16 18:04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域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经营性自建房、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实施专项整治,对危爆物品等行业实施全流程、全环节、全要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责,改善疾病控制基础条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岳可欣

审核:安娜

终审: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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