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和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状况,解决突出问题,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和区域协同发展等战略,统筹构建跨盟市区域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储备、联合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体系,完善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重点城市群区域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报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四章 加强社会治理
第三十条 加强社会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完善平安体系建设,提升治理效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岳可欣
审核:安娜
终审: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