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加强革命历史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打造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守望相助、共同弘扬蒙古马精神和“三北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本内容的“北疆文化”品牌。
第五十二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传承、传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五十三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推动自治区现代化建设。
第五十四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等各领域,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五十五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加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把民族团结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岳可欣
审核:安娜
终审: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