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十)

政务   2024-12-21 11:5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四十七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根本,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四十八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基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与实践研究,增强教育实效性,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四十九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五十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落实到自治区历史文化宣传教育、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标志性建筑建设、旅游景观陈列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岳可欣

审核:安娜

终审: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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