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七)

政务   2024-12-18 17:16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进行事前风险评估,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出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十二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管理,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统筹各种安保维稳力量,督促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据规范标准安装必要的物防和技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旅馆、出租房屋、机动车改装、娱乐服务、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严格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爆物品等重点管控,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打击涉黑涉恶、黄赌毒、涉枪涉爆以及传销、养老、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整治网络黑灰产业,常态化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外事、教育、科学技术、民政、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移民管理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治理。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岳可欣

审核:安娜

终审: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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