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十六)

政务   2024-12-28 18:44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坚守底线思维,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时研究部署,细化具体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统筹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自治区鼓励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促进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和复转退军人扎根边防、建设边疆优待政策措施;鼓励赴边就业创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关税收、用地保障、金融等优惠,推进兴边富民与守边固边协同发展。

    第七十九条 沿边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好各项边民补助和护边员补助、社会保险等政策,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发挥边民和护边员的守边护边作用。

    第八十条 沿边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促进生育、养育、教育支持政策,实施生育津补贴制度,出台养老服务、教育助学、就业扶持优待等措施,解决戍边民警、边防官兵赡养老人、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和边民生产生活等困难。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岳可欣

审核:安娜

终审: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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