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宁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及长安、周王庙、丁桥等多地

楼市   2025-01-15 12:47   浙江  
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及长安镇、周王庙、丁桥等多地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2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长安镇仰山路西侧、钱塘路南侧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项目(长安2402),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四至:东至仰山路;南至长安2403地块;西至长安2401地块;北至钱塘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11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911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周王庙镇长春火车浜排涝泵站新建工程(周王庙2417),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四至:东至道路;南至沪杭铁路;西至骑荆线;北至园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周王庙镇长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81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81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丁桥镇环西二路东侧、01省道北侧商业用地项目(丁桥2313),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四至:东至永胜小区;南至永胜商厦;西至环西二路;北至空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丁桥镇永胜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40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9246公顷,林地0.01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丁桥镇红保路北侧、芦红路西侧工业用地项目(丁桥2317),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芦红路;南至红保路;西至碗辟泾港;北至园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丁桥镇芦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20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20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2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市丁桥镇智慧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改建芦湾路(海潮路—永潮路)(丁桥2409),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永潮路;南至凤凰苑;西至海潮路;北至水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丁桥镇芦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714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5841公顷,建设用地0.1216公顷,林地0.00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2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丁桥镇智慧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新建永潮路(和平路—龙兴桥)(丁桥2410),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水田;南至辛江塘河;西至水田;北至和平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丁桥镇芦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044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927公顷,建设用地0.117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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