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许村、长安镇、马桥等多地

楼市   2025-01-16 12:16   浙江  
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许村、长安镇、马桥等多地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许村镇212省道南侧、京杭运河东侧U型辅道项目(许村2410),拟征收海宁市许村镇孙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孙桥村桥北组,规划用地面积0.220000公顷,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红线图(或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许村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红线图(或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2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马桥街道经都十路(沧平路-经都九路)项目(马桥2430),拟征收海宁市马桥街道柏士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马桥街道柏士村建新组,规划用地面积0.402400公顷,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红线图(或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马桥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红线图(或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马桥街道平阳路北侧、海昌南路东侧商业、商务金融用地(马桥2439),拟征收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村20组,规划用地面积0.562300公顷,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红线图(或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马桥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红线图(或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长安镇G525南侧、学院路东侧工业用地项目(长安2455),拟征收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长安镇褚石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长安镇东陈村殷家组、褚石村14组,规划用地面积1.992700公顷,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红线图(或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长安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红线图(或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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