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海昌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昌利民胜利工业项目12(海昌2324),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规划新海路;南至规划高新路;西至中车拟供地块;北至新美光北拟供地块。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利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200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4.200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鹤塘桥路南侧地块工业项目(海昌2356),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东栋宏业;南至天子堰路;西至光耀路;北至鹤塘桥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光耀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240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240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开拓路北侧、文苑路东侧工业项目1(海昌240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东至农田;南至规划开拓路;西至文苑路;北至湖盐线。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冯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6.446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6.3774公顷,林地0.069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开拓路北侧、文苑路东侧工业项目2(海昌2402),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东至规划芯海路;南至规划开拓路;西至农田;北至湖盐线。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利民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冯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6.631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6.631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