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的浙土审〔2024〕1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许村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嘉兴许村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许村2415),土地用途为供电用地 ,四至:东至新塘河;南至新塘河;西至七组村民建房;北至寺东组村民建房。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许村镇塘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12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912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4〕1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许村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2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长山河海宁市区片水系综合治理工程第三批项目-丁国师桥港西侧绿化(海洲 2412),拟征收海宁市海洲街道东长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东长社区付长组、柏士组,规划用地面积2.585000公顷,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海洲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新建许村镇望梅路(东湖南路至规划运河西路)项目 (许村2426-2),拟征收海宁市许村镇前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跃进组,规划用地面积0.887700公顷,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许村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新建许村镇望梅路(东湖南路至规划运河西路)项目 (许村2426-1),拟征收海宁市许村镇前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跃进组,规划用地面积0.347500公顷,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许村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长安镇褚石路东侧、钱塘路南侧工业用地项目(长安2451),拟征收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长安镇褚石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长安镇东陈村毫里潘、褚石村11组、12组,规划用地面积1.827500公顷,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长安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长安镇竹山路北侧、褚石路东侧工业用地项目(长安2452),拟征收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长安镇褚石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长安镇东陈村毫里潘、褚石村11组、12组,规划用地面积1.353000公顷,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长安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