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宁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及海州、许村、长安镇等多地

楼市   2025-01-15 19:16   浙江  
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及海州、许村、长安镇等多地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新建许村镇景胜路(世纪大道--规划紫薇路)项目(许村2414),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景树高层安置房一期;南至世纪大道;西至景树高层安置房二期;北至规划紫薇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许村镇景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406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1849公顷,建设用地0.1991公顷,林地0.022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新建海宁市第二高级中学(暂定名)项目(海洲2409),土地用途为中小学用地 ,四至:东至巫师桥港;南至规划道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硖许公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洲街道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9.453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9.453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长安镇竹山路南侧、春澜路东侧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项目(长安2330),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四至:东至长安2331地块;南至石桥港;西至春澜路;北至竹山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长安镇天明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长安镇鹿耳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635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635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长安镇雁塘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工业用地项目(长安2349),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长安2348地块;南至雁塘路;西至水田;北至竹山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825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825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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