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及许村、长安、盐官、袁花镇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4]003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4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十二)。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许村镇新城大道东侧、郭湾河北侧居住用地项目(许村2438),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四至:东至新陆组旱地;南至郭湾河;西至新城大道;北至新陆组旱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许村镇景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629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629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4]003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许村镇运河东路东侧、鸣彩路西侧二类工业用地项目(许村2428),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鸣彩路;南至运河东路;西至运河东路;北至杭创三期产业园。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许村镇前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508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508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长安镇仰山路西侧、钱塘路南侧工业用地项目(长安2404),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仰山路;南至竹山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钱塘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82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282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盐官镇天通路北侧、园区四路西侧工业项目(盐官2405),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园区四路;南至天通路;西至盐官2403地块;北至园区四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盐官镇群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6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936公顷,建设用地0.276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盐官镇园区四路西侧、G525国道北侧工业项目(盐官2413),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园区四路;南至G525国道;西至崩开桥港;北至崇中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盐官镇群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57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457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袁花镇储唐路东侧、高家苗桥港北侧工业项目(袁花2419),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园地;西至储唐路;南至高家苗桥港;北至其它草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梨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606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4819公顷,建设用地0.0431公顷,林地0.081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袁花镇储唐路东侧、双百路南侧工业项目(袁花2420),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水田;西至周氏纺织厂房;南至水田;北至双百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梨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672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672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