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昌利民胜利工业项目11(海昌2323)-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规划新海路;南至新美光南拟供地块 ;西至中车拟供地块;北至鲍泾港及北圣浜。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利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市许村镇杭海新区时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项目—新建许村镇新城大道(人民大道-紫薇大道)(许村2321),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龙渡湖;南至紫薇路;西至万杭府;北至人民大道。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许村镇景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937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3.6774公顷,建设用地0.1149公顷,林地0.145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浙江尼高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侧二类工业用地项目(许村2431),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夏家组水田;南至浙江尼高纺织品有限公司;西至夏家组水田;北至夏家组水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许村镇联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79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479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竹山路道路工程(庙桥港-仰山路)(长安2333),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仰山路;南至雁塘路;西至庙桥港;北至钱塘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长安镇褚石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642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4.3131公顷,建设用地0.1911公顷,林地0.138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丁桥镇芦红路西侧、凤凰路南侧工业用地(丁桥2316),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芦红路;南至园地;西至碗辟泾港;北至凤凰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丁桥镇芦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200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0548公顷,建设用地0.145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马桥街道科创中心三期—新建教育路(戚姬港桥-海宁大道)项目(马桥2417),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海宁大道;西至戚姬港;北至沧平路;南至水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马桥街道柏士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865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865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昌利民胜利工业项目6(海昌2318),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海昌2319号地块;南至规划开拓路;西至东圩浜支浜;北至东圩浜。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冯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092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3.092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昌利民胜利工业项目7(海昌2319),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文苑路;南至规划开拓路;西至海昌2318号地块;东圩浜断头浜;北至东圩浜。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冯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327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3.327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