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4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公开征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通知。其中拟定了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物业类安置可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产权置换;
或以经认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基础,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为建筑面积,可根据不超认定建设用地面积的0.8倍或认定建筑面积1:1确定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
|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另外,住宅类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分为合法权益内补偿、合法权益外补偿、其他补偿三部分。
可根据认定用地面积的一定倍数或认定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采用产权置换安置、直接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置换等面积的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现状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的,原则上应补缴差额面积的房屋建设成本,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减、免的除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原则上应考虑商品住房与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价值差异,以及商品住房与项目现址的区位差异,合理设定换算系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结合去库存工作,免于计算商品住房与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价值差异,按照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购买等面积存量商品住房进行安置。原则上应根据房屋现状不超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部分的评估价值确定直接货币补偿金额。该部分房屋单方评估价值不得超过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楼面评估价和房屋建设成本价之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亦可根据对应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的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评估价值(由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楼面评估价和建设成本价构成)确定直接货币补偿金额。现状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的,应扣除差额面积的建设成本。现状建筑面积超出合法权益内补偿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建筑残值实施补偿。1.由因征收产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包括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迁移费等);3.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补偿项目。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另行制定
具体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