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如果有人对你说,“我最近要办个活动,你来入股吧,到时候给你分红,不会让你赔钱的。”你会同意吗?这种“入股”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呢?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纠纷。
2024年1月,被告某文化发展公司(甲方)与原告张三(化名)(乙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与被告某文化发展公司合作举办2024某新春文化节活动项目,约定乙方出资100万元,占股20%。投资回报模式为乙方按照每张门票2元进行分红,不设上限,甲方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报。若逾期未支付乙方投资本金及分红,甲方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倍利率进行计息,后续因此产生纠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诉讼费等费用都由甲方全部承担。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合同约定内容,如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乙方投资本金100万元外,还应承担本合同乙方投资金额的10%违约金。
投资与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因法律对借贷的利率上限有限制,当事人出于规避利息上限等原因而签订投资协议,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区分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2、是否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不承担经营风险;3、是否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