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2-16 18:15   内蒙古  

以案释法

如果有人对你说,“我最近要办个活动,你来入股吧,到时候给你分红,不会让你赔钱的。”你会同意吗?这种“入股”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呢?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纠纷。

2024年1月,被告某文化发展公司(甲方)与原告张三(化名)(乙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与被告某文化发展公司合作举办2024某新春文化节活动项目,约定乙方出资100万元,占股20%。投资回报模式为乙方按照每张门票2元进行分红,不设上限,甲方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报。若逾期未支付乙方投资本金及分红,甲方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倍利率进行计息,后续因此产生纠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诉讼费等费用都由甲方全部承担。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合同约定内容,如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乙方投资本金100万元外,还应承担本合同乙方投资金额的10%违约金。



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100万元,被告也按时举办了新春文化节活动项目,活动结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按照每张门票2元进行分红,经过计算,甲方应支付乙方投资分红167072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和分红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本金100万元,投资收益款167072元,以及违约金10万元,并支付从立案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某文化发展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从协议内容可以确定,原告按固定回报模式作为对本项目的合作投资方式,即原告只收取固定数额的回报,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该协议约定内容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特征,因此本案法律关系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出具的《证明》中关于投资分红167072元的约定,实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该约定与双方在《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关于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构成重复约定,且该投资分红的约定已经超出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上限,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投资分红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并予以调整为: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2024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投资与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因法律对借贷的利率上限有限制,当事人出于规避利息上限等原因而签订投资协议,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区分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2、是否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不承担经营风险;3、是否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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