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12点多,我正在午休,一位学者给我发来一篇文章:《上海女孩之死背后,“主动安乐死”的争议在哪?》,并咨询了被动安乐死的相关问题。
原本准备下午回复的,但看了这篇文章后,让我的睡意全无,立即回答了她的问题。
一 商榷
看了这篇文章后,给我的感觉是我国已经实行了被动安乐死,我国在用临终关怀的名字做被动安乐死。这样的信息传递出去,将会造成什么影响?为此,笔者感觉有些问题需要进行讨论,我们撇开本文的其他问题,仅仅就安乐死和安宁疗护的相关问题商榷如下:
1 原文:事实上,有一种类型的安乐死每天都在各大医院发生着,这就是对那些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停止治疗,专业术语称之为被动安乐死。
真实情况:安乐死在我国目前没有立法,在我国实行任何形式的安乐死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原文:被动安乐死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被接受的,因为这个方法相当于让医生什么也不用做,这比让医生做点什么更容易通过道德审查。比如在这方面相当保守的印度都通过了法律,将被动安乐死合法化了。中国虽然对安乐死尚未立法,但被动安乐死一直是被默许的,只不过官方改了个名字,称之为临终关怀。
真实情况:目前全球实行被动安乐死的国家只有10几个。中国没有默许被动安乐死。临终关怀不是被动安乐死。
3 原文:根据规定,医生在作出被动安乐死的决定之前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双方缺一不可,这叫自愿安乐死,否则事后闹出纠纷就说不清了。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病人已经失去知觉,没法表达个人意见了,此时直系亲属也可以代替患者做决定,这叫非自愿安乐死,通常也是被默许的。
真实情况:你怎么知道非自愿的患者是不愿意的呢?
4 原文: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有些医生会开出大剂量的吗啡类麻醉剂,而这类麻醉剂有可能加速病人的死亡,这到底算主动安乐死还是被动安乐死呢?
真实情况:吗啡是镇痛剂,不是麻醉剂。大量的研究证实,安宁缓和医疗所使用的药物,无论是镇痛剂,还是麻醉剂(准确地说是镇静剂),均不会缩短患者的生命,甚至还可能延长患者的生命。
5 原文:如果医生在未经病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撤掉这种生命维持系统的话,算不算违法呢?
真实情况:任何医生都不会这样做,也没有理由这样做。
6 原文:比如有一种治疗方案有可能奏效,但价格极为昂贵,病人无力承担,医保也无法覆盖,此时如果医生选择对这个病人执行被动安乐死,算不算是违反了职业道德?
真实情况:治疗方法的选择是患者和家属决定的,医生只是履行告知义务,不会为患者选择。
二 讨论
(一)关于安乐死概念的讨论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一般认为,安乐死分为两种: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或作为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患者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由医务人员给患者注射毒剂,或者给患者服毒性药品等加速死亡,减轻患者痛苦,使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
被动安乐死也称为消极安乐死或不作为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患者的治疗和抢救措施,停止对患者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患者,听任晚期患者自行死亡。
那么,沙白白是哪一种安乐死呢?主动安乐死在瑞士是被禁止的,按照这个分类,就应该是被动安乐死了,但沙白白当时还不是垂危的患者,也没有使用维生的手段,她的状况也不是自行死亡,而是执行死亡,很显然是不符合被动安乐死的。
从媒体的资料看,她是协助自杀,但协助自杀与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都靠不上,那就应该有第三类了,为此,笔者认为,安乐死应该分为三类:
1 主动安乐死:主动为患者结束生命。
2.被动安乐死:是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患者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3.协助自杀:协助自杀是患者主动要求,并自己执行结束生命。
(二)关于被动安乐死的界定
被动安乐死的定义中:“停止对垂危患者的治疗和抢救措施,停止对患者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患者,听任晚期患者自行死亡。”这个定义太笼统,是需要界定的。
如果说,一位晚期癌症的患者停止做放疗或化疗,不上胃管,不插管,是不是被动的安乐死?按照上面的定义,应该是符合的。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不应该归为被动安乐死。
如果对已有吸氧、气管插管或使用呼吸机的患者,我们停止给氧、拔除气管插管,或者停用呼吸机,就会迅速导致患者的死亡,这才是被动安乐死。
由于我国安乐死没有立法,实施任何形式的安乐死都是违法的,都是犯罪行为,因此,笔者在临床实践中,一直奉行的原则是:对生命末期患者的维生治疗,经过家属的同意,可以不做;但做了就不能撤除,就是家属同意也不行,这是符合伦理的。
如果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停止一些非维持生命所必须的治疗,或者放弃最后的胸外按压和电击除颤被视为被动安乐死的话,我们所为的医生都在违法,这样的结论合适吗?!
(三)关于临终关怀的讨论
首先,临终关怀是一个老的名称,2017年国家卫计委已经统一称为安宁疗护。2023年版《常用临床医学名词》将安宁疗护列为“正名”,临终关怀列为“又称”。按照辞书规定,一个概念确定一个名称作为“正名”;“又称”指正名的异名,是目前允许使用的非规范名词。因此,我们应该统一称为安宁疗护。
安宁疗护并没有放弃治疗,只不过以前的治疗是疾病的治愈性治疗,安宁疗护的治疗是做好症状控制,是更为积极的治疗,只不过是“战场”不同,目的不同罢了。
因此,把安宁疗护或临终关怀列为被动的安乐死是不合适的,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更不利于安宁疗护理念的推广,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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