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阅读提示
在建设工程相关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案件中,至今仍有不少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执意向再审法院申请委托相关司法鉴定,试图否定原审法院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或者否定其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错误的“事实”。那么该类申请依法应否被再审法院准许?如果你是再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你是否会支持当事人提交这类申请?
二、案例简介
(一)2023年,发包人A公司因与承包人B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不服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本案期间,A公司向该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钢筋质量进行鉴定,以及对B公司甩项未完工程造价部分重新鉴定。该院依法不准许该申请。
(三)202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遂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案例解析
从上述案情中笔者总结出的法律问题是:再审申请人A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向再审法院申请委托相关司法鉴定,再审法院依法应否准许?
笔者认为:再审法院依法不应准许。主要分析如下:
本案中,A公司向再审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的理由即使非常合情合理、有理有据,但因为本案目前处于再审审查期间,依据本案审查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再审法院均不应准许其申请。正是基于该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才会作出上述决定(详见本文“裁判理由”)。
四、裁判理由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对笔者总结的上述法律问题的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