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文摘   2024-12-07 19:00   北京  

     A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B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B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B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C,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B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B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A、车主C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A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B受伤,A系侵权人,依法应对B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B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B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C、A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B损失14万余元。


 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北京吴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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