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文摘   2024-10-25 11:44   贵州  

与其东躲西藏

不如主动履行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黔0122执70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黔012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吴剑与雷易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雷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剑53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95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78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雷易,男,1993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政府路慧恒宾馆楼上1单元20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0216****。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提供财产线索者,奖励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851-87721229

联系人:魏法官


  息烽县人民法院

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黔0122执恢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黔0122诉前调确4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李忠彬与林义、吴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义、吴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义、吴佳红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忠彬借款本金8万元,并从2023年9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义,男,1996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硬寨村山脚组,身份证号52012219961112****;



被执行人:吴佳红,男,1991年8月12日生,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太平乡麻柳村岩脚组,身份证号52242419910812****。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提供财产线索者,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以执行到位案款的10%标准支付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851-87721229

联系人:魏法官


  息烽县人民法院

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黔0122执恢4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黔0122民初848号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施培峰与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万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飞支付申请执行人施培峰货款46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万飞,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养龙司镇荆江村水井坎组,身份证号:52012219880208****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提供财产线索者,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奖励举报人1000元。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851-87721229

联系人:魏法官

  息烽县人民法院

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黔0122执45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黔0122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唐忠龙与王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德美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美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忠龙借款25 200元及算至2024年3月5日的迟延履行金149.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2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德美,女,1986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三交村上寨组,身份证号码:52252319860614****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下落并被法院有效控制的(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悬赏期限为案件执行完毕前。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851-87721229

联系人:魏法官


  息烽县人民法院

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黔0122执恢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黔0122诉前调确1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杨梅与张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翌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梅借款6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翌,男,1997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柏香山村青杠寨组,身份号码52012219970123****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提供财产线索者,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以2000元的标准支付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851-87721229

联系人:魏法官

  息烽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息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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