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与原告庄某某的母亲庄某在原告1周岁时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庄某抚养,抚养费也由其母亲庄某自行承担。现原告已满9周岁,母亲庄某一人已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为此,原告庄某某到息烽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父亲刘某支付抚养费至原告成年为止。
审理过程
庭审中,被告刘某称原告庄某某在跟随其母亲生活后,变更了姓氏,因此自己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申请对自己和庄某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法院根据被告刘某的申请,委托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庄某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二人之间确实存在亲子关系。之后,法官联系被告刘某,向其释法,“子女不仅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变更姓氏并不是父母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同时,法官也向原告的母亲庄某做思想工作,“双方离婚后均已经再婚,被告刘某的收入和负担也在庭审中一一说明,双方对彼此的生活情况和经济负担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抚养费上希望两人能商定合理的费用”。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同时,子女可以选择随父姓,也可以选择随母姓,其姓氏的改变不会改变他与父母任何一方的亲缘关系,未成年父母也不得以子女未随自己姓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