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又守护了亲情,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李某某(已故)与李某甲、李某乙系父子,张某某系李某甲、李某乙的继母。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4年,李某某因病死亡,生前未立有遗嘱。李某甲、李某乙与张某某因对李某某的丧葬费及增量补贴等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多次发生争吵。后李某甲、李某乙将张某某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的房产一套、银行存款4.66万元以及李某某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丧葬费4.9万元。
上门调解
被告张某某在法院受理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后,产生较大的抵抗情绪,既不到庭应诉,也不配合法官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法官本着维护亲情,妥善化解纠纷的初衷,在向相关部门核实李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后,主动前往被告张某某家中开展调解工作。
沟通过程中,法官通过拉家常的方式向张某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向其了解李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张某某原先的抵抗情绪逐渐缓和下来。
经过法官耐心地沟通以及细致地调查核实后,明确李某某可分割的遗产范围情况如下:二原告主张分割的房产在李某某生前已登记至被告张某某名下,属被告张某某个人财产,不属于李某某遗产范围;银行存款中2.33万元属于被告张某某单独所有,剩余部分系李某某生前领取的退休工资,属于李某某遗产范围;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应当由办理李某某丧事的家属享有,即由李某甲、李某乙享有。综上,李某某可以分割的遗产仅有原工作单位的增量补贴及银行存款共计2.83万元。
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明了该情况,并再次耐心劝说各方应感念亲情,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张某某名下个人房产不再请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某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丧葬费及增量补贴归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所有,二原告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某其余遗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至此,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