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案款公示
(2024)黔0122执410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黔012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宋尔林缴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尔林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景怡东苑一组团1-1号楼7单元7层2号【产权证号:贵阳市010228674】房产,拍卖成交款1377975.3元。买受人黎婷在过户上述房产时代被执行人宋尔林垫交税费41339.26元;另,该房为被执行人宋尔林之妻文淇及家属居住中,上述房产为文淇及家属唯一住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向案外人黎婷(买受人)发放代被执行人宋尔林垫付的税费41339.26元;向案外人文淇发放唯一住房保障款80000元。为维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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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