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与原告素不相识、毫无交集,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息烽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庭审中,被告竟称与原告不认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陈某、李某合作承包某地“混凝土沟渠”工程,因工程实施需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李某与第三人张某(微信号xxx,刘某实名身份认证)通过微信协商租赁相关事宜。最终确定由张某为项目工地上提供挖掘机、装载机。后李某、陈某通过第三人张某的微信及张某提供的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部分租赁费、驾驶员工资、加油费、生活费等费用。
2021年4月,该项目完工,张某提供给项目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陆续全部撤走。刘某认为第三人张某系受其委托向李某、陈某出租挖掘机、装载机,现李某、陈某尚欠部分租赁费用未支付,遂将二人诉至息烽法院,请求判决李某、陈某支付租金。
庭审中,原告刘某称第三人张某受自己委托向二被告出租挖掘机、装载机,因此自己与二被告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但被告陈某称自己根本不认识原告刘某,只是与李某、张某有联系。被告李某也书面答辩称自己与刘某并不认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二被告与原告刘某之间并未就租赁事宜有过任何的协商、沟通,就案涉建筑设备的租赁没有形成任何合意,原告刘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建筑设备系其所有;其次,原告刘某及第三人张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某系受刘某的委托出租建筑设备给二被告,第三人张某亦从未向二被告表示提供设备系其受原告刘某之托;第三,第三人张某所使用的微信号虽为原告刘某实名认证,但一直由第三人张某在控制使用且张某从未以刘某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因此二被告与第三人张某之间的微信聊天、款项交易及根据张某提供的原告银行账户转款的事实,不能认定原告刘某与二被告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因自身是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案件被告,便使用他人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微信用以商谈合作,产生纠纷后,又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想以此“欺骗”司法机关,规避法律风险。法官在此提醒:此种方式不可取,这样的做法也必然会被法院识破,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谨慎将自己实名认证的账户以及社交软件交付他人使用,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