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三度”组合拳,化规避执行为主动履行

学术   2024-08-22 19:21   江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该罪既可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即公诉;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自诉。


前情提要



近日,玄武法院充分运用拒执罪刑事自诉,化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为主动履行,成功化解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陈某、张某依判决需向申请执行人徐某偿还一百五十余万元,为规避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其与前妻李某共有房产无偿转移给了李某,并完成过户登记。徐某得知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回陈某转让房产的行为。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拟处置陈某与李某共有房产,李某以申请执行人不再申请处置该处房产为条件,代陈某偿还九十九万,但尚余五十余万未执行到位。

玄武法院执行局、刑庭会商后认为,陈某转移房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罪,经充分释明,徐某提起了刑事自诉。玄武法院立案受理后,刑庭法官多次联系陈某告知拒执罪的相应后果,最终慑于法律威严,陈某主动履行了27万元,张某履行了24万元给付义务,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徐某收款后当场撤回刑事自诉及对陈某、张某的执行申请。



- 玄武法院打好“三度”组合拳  -

促使该案执行完毕

① 应对措施有力度

执行干警了解到陈某转让房产、意图规避执行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其及时向本院提起拒执罪自诉。

② 打击拒执有深度

玄法执行局深化与立案庭、刑庭沟通协作,加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衔接,为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提供便利,不断加大打击拒执力度。

③ 释法说理有温度

执行干警在该案房产处置上,讲道理、谈后果,既为陈某前妻保留了房产,也为申请执行人保障了胜诉权益;刑庭法官在自诉立案后,多次组织庭前调解,摆事实、讲法律,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当场撤回自诉。


下一步,玄武法院将继续推进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保持打击拒执高压态势,公诉与自诉“一体推进”,确保打击拒执犯罪方式并行并重,强化打击拒执犯罪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消除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侥幸心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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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刘乐

审稿 | 刘立柱

审核 | 常垚

发布 | 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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