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兴安杜鹃在大兴安岭美丽绽放|国家生态日

学术   2024-08-15 18:34   江苏  


夜半三更哟盼天明
寒冬腊月哟盼春风
若要盼得哟红军来
岭上开遍哟映山红
……

在激情燃烧的岁月,一首《映山红》红遍华夏大地,成为几代人的美好回忆。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当优美的旋律响起,依然能拨动我们的心弦。

映山红是杜鹃花的别称,又称北国报春花,也是朝鲜歌曲里广为传唱的金达莱,因其艳丽的色彩和美好的寓意,广受大家的喜爱。今天介绍的主角——兴安杜鹃,生长于我国北疆龙江、内蒙一带,其干枝泡水几天即可开花,因为有着“枯木逢春”的好兆头而格外受到人们的青睐和追捧。


很多人知道兴安杜鹃很美,想把它的美留在家中,但可能不知道由于掠夺性采挖而造成的濒危情势,兴安杜鹃在2021年9月就被正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24年5月14—15日,一场跨区域协同保护兴安杜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移交仪式暨座谈交流会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召开。这次会议由大兴安岭地区、南京市法检“四院”和当地林草、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参加,会上举行了25万余元的兴安杜鹃生态损害赔偿金移交仪式,达成了构建“多方联动、跨省协同、源头治理”协同保护机制的共识,并推动了当地4万余平方米的兴安杜鹃司法保护基地“杜鹃谷”的建设,通过跨区域跨部门携手保护,让野生兴安杜鹃在大兴安岭上美丽绽放。

这场跨越千里、别具意义的座谈会的召开,还要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兴安杜鹃的刑事案件说起。


案情回顾



这是一集盗伐、倒卖、零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兴安杜鹃于体的黑色产业链……





盗伐

冬季兴安杜鹃进入休眠期枝条上的花芽虽已形成,但从外表看与普通的树枝没有区别。与一般树枝不同的是,兴安杜鹃的枝条被剪下后不会立即死去被泡在水里,积攒在枝条内的养分会促使花苞提前开花,甚至还会长出一些新叶。只有当枝条内的养分耗尽,干枝花的生命才会消殒。

常年生活在大兴安岭,熟悉兴安杜鹃这个特性的刘某,感觉找到了一条快速“发财致富”之道。当冬季来临时,刘某便雇用他人在大兴安岭地区山间非法采伐野生兴安杜鹃枝条,以每把(40-50枝)6.5-7.8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以供观赏,妻子赵某帮忙打包发货。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经过疯狂的盗伐,两万余把(合计约百万支)兴安杜鹃枝条被从母株截取流落到全国多地。





倒卖

李某得知此事后,在明知兴安杜鹃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况下,不仅未加劝阻,反而为获取非法利益,转身当起了中间商赚差价。李某对外在线上接单,让刘某采伐后直接代为发货,转手销售从中赚取差价,销售金额达15万多元。





零售

花卉市场经营者薛某等4人作为植物销售业内人士,对兴安杜鹃的特性和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也十分了解,但他们没能抵挡住利益的诱惑并心存侥幸,也加入了这条贩卖野生兴安杜鹃的违法利益链,陆续从李某处购入,再通过线上网店、线下实体店铺等渠道频繁对外零售牟利。





案发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2022年1月,有群众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某花卉市场发现有人销售干枝兴安杜鹃,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这条集盗伐、倒卖、零售一条龙的黑色产业链暴露在世人和法律面前。


经过评估,前述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合计25.07万元。案发后,刘某等7人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赃退赔弥补造成的生态损害。此外,参与危害兴安杜鹃的案外人杨某等6人主动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万元,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兴安岭地区处于高寒地带,兴安杜鹃生长缓慢,非法采集兴安杜鹃会影响其自然繁衍生存,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种质资源丰度。被告人刘某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或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均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千元不等;同时,在杨某等6人已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万元基础上,判令刘某等7人在参与范围内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6.07万元,并明确该款用于受损地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和固碳增汇。一审宣判后,刘某等7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玄武法院刑庭副庭长 安洪强

植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植物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非法折枝采集、贩卖野生兴安杜鹃,不仅影响该物种的自然繁衍能力、种群基数的扩大,加速当地种群的老龄化,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种质资源丰度,同时也导致兴安杜鹃固碳效果的衰减,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本案中,刘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杜鹃生北国,
春来发几枝。
劝君勿采撷,
真爱贵相知。



• END •

来源 | 南京中院

审核 | 常垚

发布 | 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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