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边法院在执行同一名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依法引入执行担保,高效执结多起案件,有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执行过程
屏边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等6人分别与被执行人饶某某劳务合同等纠纷6案中,饶某某于2024年8月15日承诺在2024年8月30日前付清张某等6人案款共计187088元,并请来第三人沈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同日,沈某某向屏边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若饶某某未按时付清,其自愿与饶某某共同偿还187088元,并同意法院追加其为案件被执行人,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此后,饶某某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但其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张某某等6人遂分别申请追加沈某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屏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沈某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根据其申报的财产情况,执行法官依法强制划拨了其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共计100000元,并按比例对6名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分配;对于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谢谢法官,如果不是法院引入了执行担保,我们的钱也许再过几年也拿不到……”领到执行案款时,申请人纷纷向执行法官们点赞并道谢。
法官说法
执行担保,是指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为确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方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一旦该担保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可决定对执行行为进行暂缓,同时设定具体的暂缓期限。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便有权力执行该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这一机制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沈某某为被执行人饶某某提供担保,即应依法承担相应担保人责任,保障申请人权益兑现。法官同时提醒:担保人在决定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前,一定要认真了解其经济能力、履约情况,切勿碍于情面为他人担保,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九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何志强
核校|罗旋
编辑|龙清清 罗旋
签发|姚世刚
红河中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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