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损害,谁担责?

政务   2024-11-08 17:48   云南  




孩子活泼好动,对危险行为缺乏足够认知,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于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责任?通过近日蒙自法院成功化解的一起儿童玩耍时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我们来探讨下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某日下午,同为6岁的小明和小宁在蒙自某市场玩耍。当两人看到卖甘蔗的王某在用机器削甘蔗时,不禁对“削甘蔗神器”产生好奇,趁王某去上卫生间的时候,两人来到甘蔗机前打算好好探索一番,小宁出于好奇按动机器开关,导致小明右手食指指尖当场被切断。后小明被送至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共住院治疗12天。


▲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事发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的父母将小宁及其父母、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6833.6元。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得知小明、小宁一家及王某均在市场中从事水果生意,平日关系融洽,两个孩子也经常在一起玩耍,但经此事后大家均心生隔阂。考虑到当事人都是生意场上的“邻居”,平日接触较多,如果直接开庭审理判决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法官遂先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联系当事人倾听其诉求,充分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并从父母的角度耐心引导双方监护人换位思考。


看到原被告态度缓和后,法官组织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面对面”沟通。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所有损失,随后小宁父母和王某当庭支付了赔偿款,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够成熟,对危险因素的认识和感知不足,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极易受到伤害或者伤害别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年龄不能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挡箭牌”,需要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时用王某的甘蔗机对小明的身体造成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对小明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王某作为甘蔗机的所有人和管理者,知道周围有孩子在玩耍且甘蔗机为锋利危险之物,在离开时没有及时关闭机器电源、也没有委托他人妥善看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小明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其安全意识和防范危险意识,避免因好奇造成他人伤害或者让自身受到伤害,共同呵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者|陈雪梅

核校|罗旋

编辑|龙清清 罗旋

签发|姚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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