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熊孩子”骑车撞人,离异夫妻该如何担责?

政务   2024-11-04 17:37   云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于2024年9月27日施行,该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离异夫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们通过红河县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的一天,14岁的初二年级学生小马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将正在过马路的何某撞倒,造成何某左侧坐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小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何某将小马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小马父亲老马认为,其与小马母亲张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离婚,但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此次事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将摩托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小马使用,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张某则坚持认为,离婚时已经约定小马的监护权归老马,由老马抚养,所以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均应由老马承担。


小马表示,肇事摩托车平时由母亲张某管理使用,只要小马索要,张某都会给摩托车钥匙允许其驾驶摩托车;事故发生当天,是其给了小马摩托车钥匙并告知停放地点。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老马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不影响小马与老马、张某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老马、张某均是小马的监护人。离婚时虽然协议由老马抚养小马,但张某仍负有对小马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其将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小马使用,亦存在过错。


综上,小马侵权行为对原告何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6万余元,由老马和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者|杨洁

核校|罗旋

编辑|龙清清 罗旋

签发|姚世刚


红河中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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