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盗采稀土获刑,罚金加赔偿超600万元【24年第112期】

政务   2024-09-12 00:02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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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岑溪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盗采稀土案,以被告人李某帆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荣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李某帆等四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66.66万元。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帆、李某荣、李某昌、李某聪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20.6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其犯罪行为,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并形成地质灾害隐患,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矿产资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民事责任,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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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开芝吴雨凡

编辑:刘泳敏

校对:欧阳豪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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