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法院保障居住权【24年第104期】

政务   2024-08-16 18:19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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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原告罗某(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赖某(女)离婚,并要求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和被告需支付抚养费。该案经过庭前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和平离婚,并为女方设立了居住权,保障了妇女儿童的权益。

调解时,法官了解到双方多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主要顾虑是其身体不是很好,经济能力有限,老了也无处可去,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在男方父母名下的农村自建房,若要离婚也要孩子的抚养权。

了解到女方的顾虑后,法官耐心释法,并与女方分析案件的情况以及小孩的健康成长问题。最后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和平离婚,三个子女由男方抚养,并针对女方顾虑的居住问题,设立居住权,即男方自愿给双方现在居住的应值部分的二楼右边部分给女方居住,女方对一楼卫生间、厨房享有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上述案例中,在现有房屋的基础上为女方设立居住权,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实现了一人所有、一人居住,各得其利,充分保障了弱势一方女方的权益,较好地兼顾了现实经济状况、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等情况,以温情司法彰显司法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文字:王支芳

编辑:刘泳敏

校对:吴雨凡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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