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业主找多家中介卖房,属于“跳单”违约吗?【24年第107期】

政务   2024-08-29 19:09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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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房屋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

在甲公司安排看房后,

又通过乙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

这样的行为属于“跳单”吗?

业主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徐强通过微信委托乙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同年5月份乙公司的员工带客户罗家铭到徐强出售的房屋看房,但当时双方没有成交。

2022年10月,徐强另委托甲公司将上述房产出售,双方签订了《委托卖房(地)承诺书》,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代理徐强与客户进行洽谈、签约,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协议同时约定徐强不得与客户私自成交。若徐强与客户私下成交,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徐强赔偿两倍的代理佣金。11月,甲公司员工陪同客户罗家铭前往徐强出售的房屋看房,罗家铭向甲公司员工反馈,该房屋没有地方停车和给电动车充电,所以暂不予考虑。

2022年11月20日,罗家铭再次咨询乙公司徐强出售房屋情况,并就价款问题进行了磋商,达成统一意见,随后徐强与罗家铭、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罗家铭购买徐强名下的房产房屋,乙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公司认为,徐强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徐强赔偿两倍的代理佣金。(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足以证明甲公司与徐强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委托卖房(地)承诺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按照徐强的需求安排客户到其出售房产看房,由于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客户作出不考虑购买的表示,甲公司最终未能促成徐强与客户罗家铭交易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鉴于甲公司已履行了向徐强介绍客户,带客户去看房等服务,从事了中介活动,付出了劳动和支付了必要费用,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由徐强支付甲公司必要费用 1000 元。

对于甲公司提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徐强支付双倍中介服务费,因甲公司最终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双方也没有签订独家协议,约定由甲公司独家出售,而徐强并不是在通过甲公司服务后,合同已基本达成时,发现其他中介公司的报酬更低,继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故徐强的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法官说法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2)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3)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本案中,徐强是否存在“跳单”行为,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独家提供的客户信息、机会等条件。从证据和双方陈述可以看出,案涉房源并非由任何一家中介公司独家代理,被告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在另一家中介公司下促成了房屋买卖,并支付了中介费,也提供了支付相应中介费的凭证,不存在“跳单”行为,选择其他中介公司成交的行为合理合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文字:吴雨凡∣邓娟梅

编辑:刘泳敏

校对:陆敏瑞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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