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植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一男子转移涉案资金69922元,期间植某通过网商银行协助转账49900元、到ATM取款机取款20000元,并从中获利500元。
2022年6月,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植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岑溪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取保候审。2023年11月,岑溪法院决定对植某继续取保候审,但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植某及保证人均拒接电话。2023年12月,岑溪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植某逮捕,2024年1月,植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到案。
岑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植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被告人植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植某在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间拒接法院电话,不配合审判工作,对其从宽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最终,根据被告人植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虽未羁押,但其仍须遵守联系方式变动报告执行机关、传讯及时到案等义务,切莫以身试法、挑战司法权威,因一时“任性”使自己失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文字:陆万里|吴雨凡
编辑:高金健
校对:欧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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