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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提供收款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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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发送至一微信群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并在其微信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3072元、谢某4006元的被诈骗款后,分别帮助转出。
2024年6月,民警在深圳市抓获被告人林某,依法扣押林某苹果手机一台,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部分人因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与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涉案电信诈骗资金,或者出租、出售、出借手机卡、银行卡或微信、QQ、支付宝给他人使用,使得巨额赃款,通过其账户进行转移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外,除了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不小心”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的,还有一些人主动配合诈骗分子将明知是违法诈骗金额,仍通过提供密码、验证码、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二维码、人脸识别、ATM取现等方式协助将款项转出,或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文字:黄明竹
编辑:刘泳敏
校对:吴雨凡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