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稀土,四被告人出庭受审【24年第91期】

政务   2024-07-25 19:42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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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公诉机关依法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公诉,因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案由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帆与绰号为“捞佬明”、“肥佬明”的男子约定利润分成后,伙同被告人李某荣、李某聪、李某昌在岑城镇某村大练八组石盘冲非法开采稀土。其中,由“捞佬明”、“肥佬明”负责出资和提供技术,李某帆、李某荣、李某聪、李某昌分两班在上述山地铺设采矿设施,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并将开采的稀土出售给“捞佬明”、“肥佬明”从中获利。
经鉴定,截至2023年11月1日,岑溪市岑城镇某村石盘冲鉴定区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2965.2m,破坏矿石量28863.26t,破坏离子相稀土氧化物资源量17.607t,稀土氧化物认定的平均销售价格为29.57 万元/吨,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伍佰贰拾万陆仟肆佰元整(¥520.64 万元)。经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对该非法开采稀土矿点上下游地表水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及对地表水污染治理费用评估,该盗采点受污染的地表水处理预测所需时间为1年,应需的建设费、药剂费和人工及车辆等费用共计人民币肆拾陆万零贰百元整(¥460200.0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李某帆、李某荣、李某聪、李某昌4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对共同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并宣布择期宣判。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更是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必要依法严惩。

  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家园生态美丽人人有责,要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



文字:黄开芝∣黄  宇

编辑:刘泳敏

校对:吴雨凡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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