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笛:中国是“法制”国家,但从来不是“法治”国家

时事   2024-12-10 17:26   日本  



王笛,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历史学者,现为澳门大学历史系主任。

1978年,王笛进入四川大学历史系,师从隗瀛涛先生。1985年,王笛

硕士毕业后留四川大学历史系任教,1989年,王笛完成了第一部专著《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王笛后于1991年赴美,师从罗威廉教授,1998年,王笛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获博士学位。他还担任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特邀研究员等职。

罪犯、衙役、州县官:违法就要受罚


从地方政府的法律执行,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与法律相关行为的惩罚、地方监狱以及私刑的使用。

我们说的惩罚,不仅包括对违法犯罪者的惩罚,还包括法律规定中对没有尽到职责和义务的地方官员和衙役的惩罚。

传统中国社会最基层的执法机构是州县衙门,法律赋予州县官基本的法律权力,他们是集检察官、法官、警察和验尸官职责和权力于一身的。这种权力首先体现在对越级告状的“惩罚”上。法律规定那些越过州县而直接诉讼到上一级衙门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于违法者,可以处以杖五十的惩罚。

地方州县衙门在审理案件时,刑讯是常用的方式。法律许可的刑讯手段包括鞭笞、掌嘴、压踝等。法律还规定所有刑讯器具必须符合法定规格和形状,必须受上级衙门的检验并加烙印,禁止官员制作法律规定之外的刑具。

“叫魂案”中有一个叫明远的和尚,他在化缘时因当地村民控告而被扭送到官府。州县官为了得到明远和尚的证词,便对他进行了刑讯审问,先是让他跪锁链三日,其间用夹棍夹了一次手指,随后连续审问他两天两夜,在此期间不允许他打盹,只要他稍微闭上眼睛就立刻呵斥他醒来。

州县官看明远和尚已经经受不住刑罚,就暂停了审问,两天以后犯人就死了,可见当时的审讯手段还是比较严酷的。

我们再从更微观的视野看看这些审讯惩罚对嫌犯的身体伤害。上面提到的压踝骨用的是一种踝骨夹棍,这种木质刑具由三条直棍子组成,外面的两条是当作杠杆来用的,当外力通过杠杆原理对内部施压,受刑者的踝骨会受到挤压,甚至被完全压碎。可见在法律规定的刑罚之外,嫌疑人和罪犯都会受到额外的惩罚。

法律规定对未能及时尽责,甚至渎职的衙役也有严厉的惩罚。

虽然掌握司法权的是地方政府,但往往州县官手下的衙役、仵作等人员才是具体的执行者。法律也规定了对他们违反职责行为的惩罚。

仵作是职业验尸员,为了尽量避免他们拿出不全面或者虚假的验尸报告,法律规定如果验尸报告中的死因有错,仵作将会被杖八十。

在后期抓捕嫌犯的过程中,办案衙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在盗窃案中,未能在期限内逮捕嫌犯归案的衙役将会被问责,而且延迟时间越长,惩罚越严重。一个月内未能捕获盗贼,捕快将被鞭笞十;两个月,鞭笞二十;三个月,鞭笞三十。这种惩罚方式在当时十分盛行。
为了能督促衙役办案以及对懈怠的行为进行相应惩罚,还出现了许多滑稽可笑的法律规定。比如,办案衙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抓到嫌犯,法律规定州县官可以把衙役的家属拘禁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衙役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地位通常很卑微,收入也很微薄,所以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索贿”的情况。

上面提到的“叫魂案”中,萧山县衙的蔡捕役因向和尚索贿不成,栽赃他们是剪人发辫会妖术的“妖僧”,从而把他们抓进了监牢。后来东窗事发,蔡捕役被审讯招供,称是自己作弊。最后,他被打了一顿,并戴枷示众,还被官府以渎职罪开除。



地方官要谨遵法律规定以避免受到惩罚。

地方案件中包含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央政府相对来说更重视刑事案件,所以对刑事案件中州县官员的违法行为会有非常严厉的惩罚规定。

首先是对延迟尽责的惩罚。对于地方杀人案件,法律规定,州县官必须在受害者被害现场或发现尸体之初亲自验尸。如果有地方州县官没有按规定执行,将会受到降职或调职的处分。
因为他们的延迟而导致尸体发生严重变化,那么州县官将被处以杖六十之刑。在现场验尸完毕,州县官必须立刻向上级呈交一份详细报告,延迟提交报告也要受到惩罚。

对于杀人案来说,验尸结果确定后,州县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破案并抓捕罪犯,相对来说这个期限是比较紧的。例如对于犯杀人罪的重犯,如果在六个月内未能破案,州县官将会被罚停薪留任;如果在一年之内还未破案,则要官降一级或者调任,而他们未完成的任务将成为下一任官员的职责。

而对于盗窃案,超过六个月未能破案,州县官将会被罚俸半年或一年;如果在延期一年之后仍未破案,经济惩罚进一步加重,罚俸一年或两年。

此外,更严酷的惩罚来自对案件的错判。

这种错判来自两方面:一是“失出”,即应该被重判的罪犯因州县官失误而被轻判;二是“失入”,也就是应该轻判或无罪的人被判以重罪。

《大清律例》规定,州县官故意枉法判决一个无辜的人某种刑罚,被查明后,该州县官要受相同的刑罚。最严重的情况是州县官故意判无辜人以死刑,并且死刑已被执行,这种情况州县官也应受到死刑的惩罚。
在传统中国社会,地方司法审判中的惩罚不仅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惩罚,还规定了行使司法权的地方州县官的职责,以及违背职责的惩罚。作为地方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者,衙役、仵作、书吏等也有相应的责任,违背职责或者渎职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严厉的惩罚看上去是维护法律的威严,但审讯过程中的严酷刑讯手段经常导致犯罪嫌疑人还未招供便惨死,而为提高衙役办事效率拘禁其家属的规定更是荒谬,这些都是法律惩罚不当的代表例子。

手铐、脚镣、传染病:传统中国社会的监狱


清代,县、府、省三级,每个级别都有自己的监狱。在县比较多的省份,监狱总数有三十座之多。每座监狱可以容纳八九百犯人,每天都有犯人进出。

监狱都有高大、坚固的围墙,围墙上有瞭望塔观察周围动向。从进入大门到关押犯人的牢房要经过三道门,每道门都是关闭的,并有人把守。经过三道门时也会经过县官、书吏、捕快、衙役居住的房间,他们守卫监狱,防范意外发生。

死囚的监牢和普通监牢是分开的。进入监狱之后还要再经过三道铁门才能到死囚的监牢。除了死牢比较特殊,一般监狱中还设有女监。监牢中一般还会有一个庭院,白天囚犯会被带出来放风。

监狱的防卫很坚固,监牢内和监牢外都有巡逻的人,他们一般手提灯笼和锣,来回走动时彼此打招呼。守卫每晚分为五班,如果被发现失职或者打盹懈怠,将会受到严惩。

犯人一般要戴着脚镣和枷锁,沉重的负担压坏了他们,等到白天把枷锁解开时,他们的皮肉早已积满瘀血并且麻木了。白天他们可以解除束缚,以便干活,皇帝会赐给死囚一些米粮,足够他们在行刑之前存活。

不过对于旗人和皇室宗亲来说,他们总能获得优待。例如旗人进监狱免枷号,而且宗室犯罪也不得锁禁锁拿。这也体现了我们之前说的儒家文化倡导的尊卑秩序。

法律还规定了监狱的一些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点视。也就是监狱内各监牢的门早晚封锁,并由当值狱官点视,若忽略了该项而导致囚犯走脱,从官员到狱卒都要被问罪。

以上这些只是对清代监狱的概括,下面我们选取两个不同的视角来展现监狱中的细节。



首先,囚犯在监狱中面临来自环境和狱卒的威胁。

一般的监狱环境比较恶劣,房屋低矮、狭窄、阴暗、潮湿。方苞的《狱中杂记》描述了康熙五十一年京城刑部监狱。他发现在恶劣的监狱环境中,犯人的集中看管非常容易造成传染病的流行。刑部监狱分设了四个老监,每监又分五个牢房,看管犯人的狱卒住在正中那间以方便管理。

除了中间狱卒的房间有天窗可以透气,其余四间牢房没有窗户。加上关押的犯人在二百人以上,到了晚上,犯人大小便都在监牢里解决,空气浑浊,气味相当难闻,寒冬时传染病流行,得传染病的犯人就越来越多。

新来的囚犯在七八十人共同关押的监牢里,还面临身强力壮的老囚犯的威胁,他们长期在压抑的环境中,对新面孔有非常强的攻击性。

犯人的糟糕状况还与狱卒、小吏的索贿有关。进入大牢都要戴上手铐脚镣,这些重压使犯人痛苦不堪。为了解除枷锁,向狱卒行贿是普遍流行的潜规则。而狱卒也会根据囚犯的家庭财产情况来决定索贿的数额,通常从几两到十几两白银不等,拿到钱以后他们就会分赃。

除了狱卒,刽子手也经常向死刑犯的家人索贿。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已经上奏的,刽子手就等在门外,叫他的同伴进去勒索钱财。如果犯人被处以斩刑这种极端刑罚,刽子手既可以让他一刀毙命、免去痛苦,也可以在砍去囚犯四肢之后让他依然活着,这取决于家属是否有能力满足刽子手的索求。

其次,囚犯在监狱中的遭遇经常造成刑罚之外的伤亡。

因为囚犯的人数众多,政府为囚犯每天只提供两碗小米粥,这导致他们营养不良、体弱多病。对老者来说,这种情况更不利。他们或死于饥饿,或死于寒冷,或死于刑罚带来的重伤。

正因为这种绝望的境况,监狱中的犯人自杀的很多。他们宁可丧命也不想继续挨板子。自杀的方式通常是上吊,监牢里没有房梁,他们就把绳子挂在插在墙上的棍子上。囚犯自杀或因其他原因死在监牢里,他们的尸体也无法得到善待。按照法律规定,尸体要被放在班房里静置三天,等着老鼠去啃。

三天之后,地方官员带着书吏、衙役前来,拿绳索套住尸体的脚,并把尸体拖到监狱的后门。官员命令手下拿一根铁头棍猛打尸体的屁股三下,打完以后,书吏便写证明:该人犯因某罪死于监狱,经正式检查确认死亡。当上峰来检查时,地方官员可以把这份证明当作自己尽职尽责的表现。

不过,也不是所有犯人在监狱中都过得潦倒不堪。

山阴县有一个姓李的人,因杀人而下狱,入狱之后与狱卒内外勾结,每年都能弄到几百两银子与狱卒平分,可谓坐着监狱发了大财。有一年偏巧碰到皇帝大赦,这个姓李的人出了狱,在外面住了几个月之后发现生活很无聊。他有个同乡失手杀了人,被判长期蹲监,他替此人承担了罪名,又进监狱重操旧业。

一些比较大的地方监狱,还设有果园、菜地和鱼塘,甚至大到有街道和市场。犯人可以在里面售卖许多东西,可以是食物,或者是监牢里的生活必需品,很多人以此为生。监牢一天只提供两顿粥,他们赚来的钱可以让自己吃得更好一些。不过,这些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囚犯在监狱中的生活都十分悲惨落魄。

作为关押罪犯的地方,清代政府在县、府、省均设立了不同级别的监狱。监狱的设置一般以高墙阻止犯人逃跑,其次将女性罪犯和死刑犯分开关押。普通罪犯的牢房通常环境恶劣,饥寒和流行病成为致死的重要因素。

除了恶劣的环境,掌管监狱的不同身份的官吏都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对囚犯进行索贿,当索贿不成时,他们会变本加厉地对待囚犯。这也导致了监牢内自杀情况的出现。虽然我们在史料中也发现有的囚犯利用自己的计谋或能力在监狱谋生,但绝大部分囚犯在监狱中的生活是极其糟糕的。

五毒备尝,肢体不全:监牢中的私刑


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招供,地方官员可以动用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刑具对犯人进行刑讯。在明朝,常用的刑具有枷、杻、索、镣。索就是铁绳、铁链,长一丈。镣有三斤重,用于防止充军的罪犯在押解途中逃跑。这些刑罚对罪犯来说已经非常痛苦难忍了。


刑具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刑具和非法刑具。对于非法刑具,虽然历来政府都是明令禁止使用的,但根本无法杜绝,尤其是在天高皇帝远的州县,私刑的滥用是无法避免的。

对犯人来说,法律规定以外的私刑带来的伤害更为严重。



比如明朝有一种立枷,又叫站笼。这种刑具的实施方法是让罪犯头套重枷,这种枷重一百五十斤,犯人昼夜直立于木笼之内。在极端重压之下,罪犯几天内就会死去。

比较有代表性的惨烈私刑出现在明朝的东厂之中。东厂有特权,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就抓人,并且设有自己的监狱来刑讯犯人。在这种情况下,东厂特务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对待犯人。

厂卫特务在审讯时经常使用大量法外酷刑,受刑人往往“五毒备尝,肢体不全”。我们来挑其中比较骇人听闻的私刑来看看其残酷性。

比如一种私刑叫作刷洗,即在囚犯身上泼开水,之后用铁刷刷去皮肉,囚犯经历的痛苦可想而知;还有一种叫钩背的刑罚,即用钩子穿过犯人的背将其钩起来悬挂在某处;还有一种叫红绣鞋的私刑,就是用烧得通红的烙铁烙脚面。诸如此类的私刑非常多,以至于人们谈东厂色变,把东厂的监狱看作人间地狱般的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厂卫特务对囚犯实施的私刑虽然不在法律条例之内,但因为法律赋予了厂卫额外的司法权,所以厂卫动用私刑并不算违法行为。

狱吏还会巧立名目将非法刑具换个名称使用或者不断制造新刑具。比如有一种叫作柙床的非法刑具,清朝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这种刑具极其残忍,其制作样式非常严密,犯人在其上,头上有掀头环,脖子中间有夹颈销,腰间有拦胸铁索,腹部有压腹木梁,双手有铁环固定,双腿有铁锁镣绑紧,双脚困于匣内,整个人都被紧紧捆缚固定。

囚犯平躺在柙床上,上面盖有一块木板,板上有密集如刺猬的刺一般的三寸长钉,距离囚犯身体仅两寸,囚犯不小心触到便会被刺伤。四面则像鸟笼一样,捆缚其中的人,四肢僵硬,手足不能伸曲,肩背不能反侧,身体遭受的痛苦只能默默忍受。

正是因为这种刑具太残酷,清律规定在监狱中使用柙床者,官革职、杖一百、流三千里,吏卒杖一百、革役。于是地方州县衙门将与柙床类似的刑具称为大镣,以避免自己出现“违法”的情况。

《清史稿》中还记载了清代地方县衙制造的五花八门的刑具。例如山西平遥县衙有许多律例规定之外的刑具,押解刑具有立枷、站笼、刑车、木驴等,拘系刑具有颈槛、竹手铐、铁鬼衣等,这些都是地方县衙广泛使用的私刑用具。

创造酷刑是为了更大程度地让囚犯痛苦。

比如莫言的长篇小说《檀香刑》中,曾经多次出现对罪犯的极端惩罚,除了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腰斩、凌迟,还有新花样,例如“阎王闩”“檀香刑”。这些私刑是为了惩罚“罪大恶极”之人而创造性产生的。

在小说中,咸丰帝身边有一个叫小虫子的太监,偷偷倒卖了咸丰帝的七星鸟枪。咸丰帝龙颜大怒,决定要好好惩罚这个小太监。按照宫内慎刑司对偷盗的惩罚,可以提供的刑罚有打板子、五马分尸等等,咸丰帝觉得这些惩罚太普通,不能消解心头之恨。

于是,小说中的京城首席刽子手余姥姥为了替皇帝“分忧”,想出了一个新的酷刑“阎王闩”。余姥姥知道咸丰帝痛恨小太监有眼无珠,于是迎合皇帝的心意,让小太监在受刑中脑浆崩裂、眼珠崩出,以解皇帝心头之恨。

跟阎王闩比起来,檀香刑更是惨不忍睹。小说以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和义和团反抗斗争为背景。孙丙因妻子被德国人欺负,一怒之下杀死了一个德国人,很快整个村子被德国人报复。

孙丙毅然到义和团去请求援助,并带领一支队伍袭击了正在修铁路的德国人。德国人反过来又围剿孙丙,最终孙丙被活捉。作为对反抗德国和清府行为的惩罚,德国人决定用最残酷的“檀香刑”来处死孙丙。

小说详细描写了行刑的过程。将檀香木做成宝剑的形状,并且放到香油里煮,让檀香木沾染食物的味道,刑具要三五天的时间才能准备好。行刑要从犯人的谷道(也就是肛门)一点点打进身体里,直到从喉咙处穿出。

因为刽子手的“技法高超”,檀香木经过身体内部却不触及重要器官,犯人可能经过极其痛苦的几天也不会死去。这种刑罚比干脆利落的杀头更令人煎熬,掌握生杀大权的皇帝或官员指定囚犯在刑罚之下要撑足多少天,如果还不到日子但犯人即将死去,刽子手还会给犯人喂参汤来吊命,直至他们看到自己身体腐烂生蛆。

虽然我们无法想象这些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带给囚犯的痛苦到底如何,但毋庸置疑,这些刑罚已经超出了人性范围内对“惩罚”的定义。这些私刑越是展现其残酷严苛,也越多反映传统中国社会私刑的“泯灭人性”。

在传统中国社会,法律是统治者进行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对于被统治阶级,统治者非常强调其应该遵纪守法,反抗统治者的行为将会招致法律规定中的极刑,甚至法律规定之外创造的新私刑。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惩罚,强调的都是服从和顺应。

统治者在某种程度上默认的私刑,或者在某种极端案例中所鼓励的私刑,是对囚犯或犯人绝对统治权和处置权的体现。我们在这些死刑中看不到对人性的悲悯,相反,这些血腥、残酷、严苛、花样百出的死刑是统治性质的反映,“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统治者主宰和专政传统中国社会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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