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杨某某和占某某,是两个“某省某县”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
从2023年5月下旬起,他们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开始了比动作片好看得多的跨省"猎杀"之旅。
他们在浙江、江苏等地四处游荡,通过公安部门独有的查询系统,筛选公民信息,寻找目标。
6月11日,他们在江苏吴江找到了猎物——企业家沈某,以协助调查为名将其从家中强行带走。
途中,其中一人向沈某暗示,只要花钱就能摆平案子。
沈某内心分析,这可能是一起勒索案件,他在浙江德清县境内跳车脱险并报警。
之后,浙江湖州市检察院介入调查,最终作出判决:两名犯罪者仅仅以"滥用职权罪"被分别判处八个月和七个月有期徒刑。
整个案件通报中,这两名警务人员的姓名、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名称都被隐去,只以"外省某县"模糊带过。
这绝非一起孤例案件。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2024年4月的一份报告显示:仅广州一地,2023年以来就有近万家企业遭遇类似的异地执法。
这种为了搜刮钱财,不顾法律规定,跨省区实施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财产的行为,在法律界有了一个生动的称谓——"远洋捕捞"。
这个原本用于形容远海捕鱼的术语,竟然成了新时代公权力异化的代名词。
02.
"远洋捕捞"有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这条链条的第一环是信息获取。
某地以"打击传销办公室"的名义,与专业爬虫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先由爬虫公司提供潜在目标企业的信息。
他们的筛选标准极其讲究:一是企业要有充足的现金流;二是最好是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这样容易找到"管辖依据";三是以民营企业为主,因为这类企业维权能力相对较弱。
第二环是团队组建。
"打传办"由公安、市场监督等多个部门组成,形成专业的"捕捞队"。每个部门都有明确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寻找违规线索,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抓捕,金融部门配合冻结资金。
据知情人士透露,有的地方甚至成立了专门的"案件指挥部",统筹协调各方行动。
第三环是利益分配。
这套机制堪称完美:爬虫公司提供线索可得百分之十的分成,办案人员有重奖,参与部门有专项经费,地方政府获得可观的财政收入。
某地"打传办"仅办理四个江浙案件就为地方创收过亿,主任因此从正科级直升副县级,还获得了上千万元的奖励。
一位知情人士道破天机:"这样的好事谁不干,反正没有风险,出事有单位兜着。"
形成这种产业链后,"远洋捕捞"的规模迅速扩大。2023年10月发生的壹健康集团案例最具代表性。
河南两市出动1600余名警力,对这家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实施跨省执法。案件涉案金额仅60余万元,但两地办案人员冻结了该集团64个账户,涉及资金达7.58亿元。
这家2022年创造24.23亿元收入的企业因此被迫撤回上市申请,至今仍处于生产停摆、经营困境的泥潭。
这是一种系统化、规模化的掠夺模式。在一些财政困难地区,"远洋捕捞"早已被当作创收的不二"法宝"。
03.
为什么"远洋捕捞"这种赤裸裸的违法行为能如此猖獗?它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哪怕蛛丝马迹的法律依据?
检视现行法律法规,这种行为不仅毫无法律依据,反而是赤裸裸的以地方政府作为背书的违法。
202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异地执法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
2021年的《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严令禁止违规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公安部还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对跨区域执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然而,这些铁律在实践中全都成了一纸空文。原因在于整个监管体系的致命缺陷。
首先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当地政府为了创收,不仅不会监督和制止这种行为,反而会暗中支持甚至推动。
其次是跨区域执法的监管真空,被执法地和执法地相互推诿,导致无人真正监管。执法“执法者”,谈何容易?
最后是追责机制的缺失,即便被发现违法,处罚也轻微得可以忽略不计。
看看本文开头的杨某某、占某某案件,就知道这种监管缺位有多严重。他们的行为完全构成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却被轻描淡写地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最终仅被判处几个月刑期。
更令人费解的是,明明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却找不到任何幕后指使者。
案件通报刻意隐瞒他们的来源地,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本身就暴露了背后的保护伞。
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还在于利益的驱动实在太大。一些地方的罚没收入竟占财政收入的7%-8%,个别城市甚至突破10%。
与此相比,违法成本又实在太低。就算被发现违法,最多也就是轻判几个基层执行者,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根本不会受到追究。
一边是巨额经济利益,一边是微不足道的违法成本,何况又是地方政府,他们不去做谁做?
04.
翻遍中国历史,你几乎找不到类似的执法案例。
唯有明清时期,出现过州县官员越境追捕富商、地方衙门借检查镖局敲诈勒索的案例。但其规模和危害都无法与当今的"远洋捕捞"相提并论。
而放眼全球,遍览各国执法史,竟找不出任何一例可以类比的执法现象。即便是处于经济转型阵痛期的国家,也从未出现过如此不可想像的执法牟利行为。
一个现代社会,在光天化日之下上演如此荒诞的执法剧,这何止是对法治精神的讽刺?
我们来看看"远洋捕捞"给企业带来的具体伤害。
以前面提到的广东壹健康集团为例,这家企业除了无缘无故被冻结7.58亿元,导致上市计划被迫中止外,还造成数千名员工面临失业,上下游数百家企业受到波及,连同地方税收损失上亿元。
这还仅仅是一家带来的损失。整个广州地区上万家企业遭遇类似损失,合起来损失有多大?整个广东省呢?整个沿海发达地区呢?
更深重的伤害,是对整个营商环境的系统性破坏。
杭州九堡派出所不得不发出通告:"如发现杭州市以外的公安机关,在没有九堡派出所或上城区公安分局民警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请立即110报警+录像取证。"
这种不得不警示企业"自救"的无奈之举,恰恰暴露了营商环境的恶化程度。
最令人绝望的是执法者的心态。
山东省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说过一句令人胆寒的话:"扶持一个企业我没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
这句话揭示了"远洋捕捞"背后的执法逻辑:不是服务企业,而是掠夺企业;不是促进发展,而是以摧毁为能事。
当一个国家的执法者能够如此坦然地炫耀自己毁灭企业的能力,当掠夺行为被堂而皇之地包装成合法的执法手段,这片土地上的企业家还能有多少把脚站稳的勇气?
我总在想,作为一个执法者,你也是一个具体的人,当你在这样疯狂“捕捞”的时候,当你把整个国家经济整垮之后,难道你就不是一个受害者吗?
国家三令五申出台政策,要扭转当前经济颓势,要提振民企信心,这种"远洋捕捞"的行为哪怕发生半起,都会让国家的良苦用心毁于一旦。
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来禁绝这类“开创人类历史”的违法行为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