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匿名诬告、制造谣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实行举报制度,目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发现有的党员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有的政治品行恶劣,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编造虚假举报、散布不实消息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危害党的团结统一。
本条第一款强调制造、散布、传播的是“政治谣言”,危害的是党组织,给党组织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第二款针对的是“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违纪行为仅限于“制造”而不包含“散布、传播”,这些行为属于“政治品行恶劣”,不符合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造成了损害或不良影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理解和把握“匿名诬告陷害”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匿名诬告陷害的界定。“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七个有之”之一,依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其中反映问题的方式不符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规定的,即属于匿名诬告陷害。需要指出的是,匿名诬告制造的谣言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政治谣言”,且仅限于制造,不包含“散布、传播”。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二是关于匿名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第八章还专门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具体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准确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需要指出的是,如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诬告陷害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关于澄清正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责任编辑|孙占平 田乾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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