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此次《条例》修订,将2018年《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情节较轻”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更进一步明确了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危害。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阳奉阴违的“两面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党章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义务。从行为构成来说,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表面上遵从、暗地里违抗,是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
二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与自行其是以及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这三种违纪行为之间的区别。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自行其是行为表现为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连表面上表态执行落实都没有做到,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则表现为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行动不落实,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区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而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则表现为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表面上表态坚决落实,但背地里却拒不执行,应当区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误区。监督执纪中发现,有的纪检机关没有准确把握此类行为的本质特征,将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混同于实践中通常所讲的“两面人”,离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这一前提,去错误认定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其中主要有三种突出的错误认识:第一种是将党员干部台上大谈廉洁、台下大搞腐败的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如在警示教育大会上、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大谈廉洁,立案后查实其严重违纪违法等。第二种是将党员干部高举党章谈信仰、暗供佛龛拜鬼神的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如在理想信念方面,表面上高谈马克思主义,背地里却一心向往西方自由主义。第三种是将党员干部在不涉及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表面的表态行为和内在的违纪违法行为机械组合后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如在多个场合高调标榜自己“绝不为亲友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背地里却支持纵容多名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搞经营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面对组织多次教育挽救,肆意编造谎话,企图骗取组织信任,谎称自己在生活作风上“向来洁身自好”,私下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再如,谎称自己在北京工作多年“还是无房户”,实际上其不仅取得了政策性住房,还无偿占用下属单位房产;称在打高尔夫球问题上要“立行立改”,却在组织谈话几天后即继续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以上这三类行为均不符合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其中第一种行为如能够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则被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基本上均可以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这显然不符合《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容易造成认定上的泛化和处理上的失当;第二种行为如能够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则被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只要信仰宗教或者搞迷信活动的,均可以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显然这种情况不属于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形式;第三种行为属于欺骗组织,尚未达到政治上蜕变的程度,也不应当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但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分。
责任编辑|孙占平 田乾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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