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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先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调整其现任职务。对于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称“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3)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酒店、饭店、娱乐、商城、洗浴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5)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6)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超越了职责范围,影响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削弱党和国家机关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领导和管理,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有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