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专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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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十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和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中央历来强调不得违规进行公款消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存在隐形变异的现象。比如,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高档酒水;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报销餐费;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转移到农家乐或相邻地区吃喝;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内的隐蔽“一桌餐”吃喝等。对于上述新表现,如果所用为公款,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规定本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切实加强公款管理和使用,严防“四风”反弹回潮。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比如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于2013年9月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央纪委于2013年11月印发的《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等规定。

要区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与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界限。本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第一百零一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等活动安排,则一个行为既违反本条规定也违反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应当按照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规则,适用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自定薪酬和违规发放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问题仍较为突出,比如,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要针对诸如此类的变异问题,不断减存量,遏增量。

本条规定的违规自定薪酬的主体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公款旅游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分章对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进行了规定,本《条例》从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条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章节顺序对上述行为作出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隐形变异趋势明显。有的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有的擅自变更行程、绕道绕远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公款旅游;有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比如,借延长公务行程出境旅游,通过虚报住宿天数和费用方式报销,参加论坛活动主办方安排的以文化交流为名的出境旅游等。对此,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查处力度。

党员有本条规定的行为,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负担。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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