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专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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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十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本条第一款主要吸收《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准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不准在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要求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准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不准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准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筹资筹劳主要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些领域不能完全做到全部由政府投资,利用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方式,发挥群众的集体力量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是允许的,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做到群众满意就办,不满意就不办。

如果党员实施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不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属于涉嫌违法的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吃拿卡要”的财物一般数额较小,如果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则同时也违反了廉洁纪律,甚至涉嫌受贿犯罪。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坚持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彰显了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中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从而督促相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继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既适用于广大党员,也适用于党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干涉群众所拥有的支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权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规定有利于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在开展农业生产规划、示范田建设、特殊农业种植、推广农业技术等工作时,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尊重农民意愿和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得搞强迫命令和行政瞎指挥,不得搞“一刀切”和“大跃进”,否则,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如果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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