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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十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侵占公私财物、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理解和把握“侵占公私财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关于“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与贪污行为的区分。这里的“本人经管”既包括本人直接经管,也包括与本人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人员经管。“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不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贪污行为之间有本质的不同。
二是关于“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的是公款公物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的是私有财产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中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国有单位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中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民营企业或者个人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是关于“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由下属单位”支付、报销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由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占用公物、占用公物营利、将公物借给他人营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如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归个人使用”,包括供自己使用和供家人或者朋友等个人使用。“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要区分本条行为与第一百一十一条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界限。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是以占有为目的,而本行为只是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公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如果行为人占用公物不退还,包括按规定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经公家催要而不退还的,或者使用价值已尽或者将尽而无法退还的,那么性质就变成侵占,应当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理。
与第一款规定相比,第二款规定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行为和第三款规定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行为,违纪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只要有该行为即给予处分,且处分档次最高至“开除党籍”。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