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专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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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八十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监督执纪中理解和把握“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有关规定”和“规定”的范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中的“有关规定”和“规定”,主要是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要完善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具体举措。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十条规定:“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二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二是关于“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与受请托人接受请托后违规履职行为是否数错并处问题。在此情况下,受请托人实际上是存在两个相互独立又有关联的违纪行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合并处理。

三是关于受请托人对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请托行为是否有报告和登记义务。干预和插手行为的主体主要是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的方式主要是请托人基于其本人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受请托人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利用与受请托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受请托人亦具有报告和登记义务,但如插手和干预的系市场经济活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且受请托人接受请托后为请托人谋取私利或者违背原则选人用人的,只需依照《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者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受请托人的党纪责任,不再依照《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不需要数错并处;如插手和干预的系市场经济活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且受请托人拒绝为请托人谋取私利的,即使此后查实存在上述情形的,亦不再依照《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受请托人的党纪责任。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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