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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七十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理解和把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是此次修订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机构编制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始终重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2024年1月1日前有前述行为的,可以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此类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来具体认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重申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相关纪律规定的通知》重申了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是关于“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配备人员的处置。除依照《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外,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予以查处和纠正。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