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一男子酒驾翻车身亡,同桌酒友是否应该担责?

健康   2024-11-16 11:31   河北  

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同桌酒友是否需要担责?

据沧州晚报消息,近日,盐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事故赔偿案,判决死者承担90%责任;护送者承担10%的责任



办事“约酒”

醉酒驾车身亡

今年5月的一天,盐山的张某开车找赵某办事。途中,张某偶遇朋友杨某,遂约赵某、杨某一起吃饭。饭前,赵某又邀约了自己的朋友范某参与,范某又喊来了自己的同事曾某。

当天中午,张某将车停放在赵某的单位,乘坐赵某的车到饭店吃饭。其间,张某5人喝了3瓶白酒、12瓶啤酒。席间,杨某因故提前离开。

下午两点左右,酒足饭饱的张某乘坐赵某的车离开饭店。当天下午5点10分,张某无证酒驾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进路边沟里,致颈部损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结果显示张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家属起诉

“酒友”拒绝担责

6月23日,张某的父母将赵某等4人起诉到盐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等4人连带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对于张某父母的说法,赵某、杨某曾某与范某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死者承担90%责任

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应在合理范围内。本案中,张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之一,是乘坐赵某的车辆到饭店的,故赵某等4人在张某饮酒时未予劝诫,并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同席喝酒的杨某、范某和曾某根本无法预料或制止数小时后张某的行为。张某的父母对杨某、范某和曾某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赵某驾车带醉酒的张某离开,对张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饭局结束至事故发生间隔约3个小时,结合赵某的陈述,能够认定赵某虽然尽了一定的护送及劝阻义务,但是未能将张某安全护送到家,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张某无证、酒后驾车的行为。据此,法院认定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无证、醉酒驾车的违法性和高度危险性。在赵某阻拦下,张某仍无证、醉酒后驾车回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近日,盐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张某承担事故90%的责任;赵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酒醉驾车危害大,
切勿以身试险!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1
视觉
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视野就因酒精的作用而逐渐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极易产生危险。


2
触觉
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会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3
判断和操作能力
饮酒后,人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4
疲劳程度
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无异于“闭眼开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

5
自以为没醉
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6
心存侥幸
一些驾驶人认为“不会那么巧碰上交警”,甚至还有驾驶人认为“就开一小段没事”。但谁也无法预料危险的发生,喝酒不开车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安全意识。


/健康科普

来源 | 沧州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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