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卫医罚﹝2023﹞0*1号
2022年11月30日,西安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西安*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核查投诉时,现场调取顾客魏*甜的门诊病历时发现:
1、魏*甜病历中术前告知知情同意书名称显示:《脂肪整形术及腹壁整形术术前告知知情同意书》,其中,医疗风险显示有腹壁整形术相关内容。魏*甜门诊病历中《西安*美医疗门诊部检验报告单》显示检验员:李*云,审核、复核员签名栏均空白。
2、《西安*美医疗门诊部检验报告单》中标本号:12的检验报告单中项目名称显示: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结果均显示:阴性。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显示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现场提供魏*甜的《客户咨询项目单》显示:体检费价格395元,其中艾滋病检查是45元支付给西安*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随后西安*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提供的该门诊部药品零售.化验价格收费项目表显示:乙肝五项36元、丙型肝炎病毒34元、梅毒螺旋体35元。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3、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事实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予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3、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安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西税三稽罚〔2023〕2*1号
违法事实:
案例三:西安碑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微信上开设了名称为“西安***植发”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并自行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制作、发布了名称为“***植发‘匠心品质 服务至上’”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为该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该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自行制作、发布名称为“***植发‘匠心品质 服务至上’”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因此,面对合规监管,我们必须做好应对措施!
作者:宋红现